| 答: |
如果你不是一出生即為美國公民,你也許可以歸化入籍。凡年滿十八歲者,即可填寫「歸化申請表」(Form
N-400)申請入籍。已入籍父母之子女,則填寫「公民證書申請表」(Form N-600),申請入籍。 |
| 答: |
你的永久居留權,在你獲得永久居留權的那一天開始生效。 |
| 問: |
如果我曾犯法,但是犯罪記錄已被取消,我仍需要在申請表格上說明,或告知移民官嗎? |
| 答: |
是的,你總是要向移民局誠實申告所有的:
•逮捕。
•定罪(即使罪狀已被消除);以及
•你曾犯過的罪狀,即使你並未遭逮捕或被定罪判刑。
即使你曾違法犯過小錯,如果被查出你未從實申告,移民局仍有權駁回你的入籍申請。 |
| 答: |
你應該將填妥完整的「入籍申請表」(Form N-400)送至移民局服務中心。 |
| 答: |
有些殘障人士在入籍過程中,需要特別照顧,移民局會盡力給予方便。例如,若你必須坐輪椅,我們會讓你去適合輪椅進出的地點蓋指印。如果你耳聾,你可以帶一位手語翻譯人員,陪同進行移民官面試。 |
| 答: |
你的申請費,必須以私人支票或美國銀行發行的匯票,以美金付給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你必須將費用與申請表一併送出,即使你日後撤回申請,或是移民局否決你的申請,申請費恕不退還。 |
| 答: |
每一個移民局辦事處所需的歸化入籍時間都不一樣。在一九九七年,許多地方需要兩年時間辦理申請手續。移民局目前正加緊改善入籍手續,使其更現代化。兩年之內,移民局期盼能縮減入籍所需時間至六個月。 |
| 答: |
移民局收到你的申請表後,會通知你應該去哪裡蓋指印。 |
| 答: |
你可以打電話到寄申請表格給你的移民局服務中心洽詢。 |
| 答: |
依照規定時間去面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實在無法趕赴你的面試時間,你應該以郵寄方式,儘快告知面試之移民局辦公室。你在信中,必須要求重新安排面試時間。重新安排面試時間,將延長入籍過程所需之時日,達數月之久,所以最好不要更改原先已排定之面試時間。如果你未通知移民局,即沒有趕赴面試,我們將「行政關閉」你的申請入籍檔案。除非你在移民局關閉你的檔案之後一年之內,與移民局連絡,重新安排另一面試時間,移民局將駁回你的入籍申請。如果是你自己失約,而促使移民局關閉你的檔案,移民局將不另行通知。 |
| 答: |
如果你的地址變更,你應該打電話至移民局表格專線(1-800-870-3676),要一份「外國人地址變更卡」(Form
AR-11)。填妥此表格後,寄回移民局。此項表格已先印有你的地址。移民局有你的最新地址,是很重要的。如果移民局沒有你的最新地址,你也許無法收到重要資訊。 |
| 問: |
如果移民局准許我歸化入籍,我何時可以成為美國公民? |
| 答: |
你一旦宣誓入籍,即成為美國公民。在有些地方,你可以在面試當天即宣誓,如果無法這樣做,或是你寧可稍等一段時日,參加一項正式宣誓儀式,移民局會寄一份「入籍宣誓儀式通知」(Form
N-445)給你,通知你宣誓儀式之日期。 |
| 答: |
如果你無法參加宣誓儀式,應該寄回移民局給你的「入籍宣誓儀式通知」(Form N-445),你應該將N-445表格寄回你住家附近的移民局辦事處,並附一信,解釋你為何無法參加宣誓儀式。在你寄出此通知書和信函至移民局之前,應各影印一份存底。你住家附近的移民局辦事處,會為你重新安排宣誓儀式的日期,並且寄一份新的「入籍宣誓儀式通知」(Form
N-445)給你,告知新的宣誓儀式日期。 |
| 答: |
對那些入籍申請被駁回的人,移民局會重新審核,如果你認為自己的入籍申請不應該被駁回,你可以要求一項移民官聽證會。移民局給你的否決入籍申請的信件中,會詳述如何要求移民官聽證會,並且附有你需要填具的表格。要提出上訴所需的表格,名為「根據移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要求入籍裁決之聽證會」(Form
N-336)。 |
| 答: |
在許多情況之下,你可以重新申請。如果你重新申請,你將需要填妥一份新的N-400表格,重新提出申請,並且再繳交一份申請費用。你也需要重蓋指印、重新照相。如果你的入籍申請被否決,通知書上會詳述你可以重新申請入籍之日。
如果是因英文或公民學考試不及格而被拒入籍,你可以隨時重新提出申請。一旦你認為自己的英文或公民學已足夠應付入籍考試,你就應該再度提出申請。 |
| 問: |
我若遺失入籍證明,怎麼辦?我若是沒有入籍證明,應以何種文件證明我的公民身份? |
| 答: |
你可以至移民局呈遞「入籍與公民文件補遺申請表」(Form N-565)。 |
| 問: |
移民局發給新式永久居留證時,我是否需要領取一張新的永久居留證? |
| 答: |
不需要。你只需要在永久居留證到期時,重新換證即可。 |
| 答: |
一般而言,如果子女已有永久居留權,他們在父母歸化入籍時,即可取得公民資格,無論此子女是親生或領養。
大體來說,你的子女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此子女即為美國公民:
- 父母親皆已歸化入籍,或
你是唯一倖存的父親或母親(若父親或母親已亡故),或
你擁有合法子女監護權(若你和配偶已合法分居或離婚)
- 子女在父母歸化入籍時,尚未滿十八歲;
- 父母歸化入籍時,此子女未婚。
- 此子女於十八歲生日之前,已具有永久居留權。
如果你與子女合乎以上之所有規定,你可為此子女申請一份美國護照,做為公民身份之證明。如果此子女需要進一步證明,你可以填妥「公民證書申請表」(Form
N-600),到移民局申請一份公民證書。(註:即此子女已超過十八歲,仍可在任何時候領取美國護照或公民證書)。 |
| 問: |
如果我已歸化入籍,以上條件卻不符合我或我的子女,我應如何為子女申請公民證書? |
| 答: |
在大多數情況下,公民可以依照下列方法為子女申請公民證書:
具有永久居留權的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
如果雙親皆生存,而且維持婚姻關係,但是只有其中之一是公民,你可以為子女申請公民證書,填妥「公民證書申請表」(Form
N-600)。此子女在宣誓入籍時,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註:如果此子女年幼無知,可免宣誓。)
•此子女不滿十八歲;
•此子女為未婚;
•此子女具有永久居留權。
•此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是美國公民,亦有此子女之監護權。
沒有永久居留權的親生或領養子女,若至少父親或母親是美國公民,則可為子女申請公民證書,應該用「公民證書申請表」(Form
N-600)。此子女在宣誓入籍時,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註:如果此子女年幼無知,可免宣誓。)
•此子女不滿十八歲;
•此子女為未婚;
•此子女沒有永久居留權,但是在美國合法居留(例如:B-2或F-1簽證)。
•此子女由具有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合法監護;
•具有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曾在美國居留五年以上,而且
•在美國居留的五年之中,至少有兩年是在此父親或母親年滿十四歲之後。
在少數情況下,子女若有一位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此子女卻在美國居住未滿五年,而其中有兩年是此具有美國公民身份之父親或母親年滿十四歲之後,則此具有公民身份之父親或母親可以為子女申請公民證書,可以用「公民證書申請表」(Form
N-600)。此子女在宣誓入籍時,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註:如果此子女年幼無知,可免宣誓。)
•此子女不滿十八歲;
•此子女為未婚;
•此子女沒有永久居留權,但是在美國合法居留(例如:B-2或F-1簽證)。
•一位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其父親或母親 (即此子女之祖父或祖母),也是美國公民;
•此子女之父親或母親有合法監護權,其父親或母親亦是美國公民;
•此子女之祖父或祖母曾在美國居住五年以上;
•其中至少有兩年是在美國居住,而且是在此祖父或祖母年滿十四歲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