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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08 Date: 11/1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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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務院:劉姍姍涉嫌虐傭案不享有外交豁免權
【中廣新聞/劉芳】美國國務院15日表示,台灣駐堪薩斯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女士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享有豁免權,因此在涉嫌虐待菲傭一案中,不享有豁免權。
劉姍姍涉嫌虐待菲傭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被羈押,這件事引發外交豁免權爭議。我國要求美國依照雙邊協定,立刻無條件放人。
但是美國國務院一位發言人今天以電子郵件回答媒體詢問時表示,台灣駐美代表處、辦事處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是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根據這項協定,劉姍姍享有的地位,與領事官員類似,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因此在涉嫌虐待菲傭這件案子中,劉姍姍不享有豁免權。
至於台灣要求立刻放人,美國國務院表示,這件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行政部門不便評論。
華府律師黃瑞禮表示,國務院認定劉姍姍在這件案子中沒有豁免權,強化了控方立場,對台灣、對劉姍姍都非常不利。與其在勝算很小的豁免權上周旋,台灣不如趕緊設法與被害人以金錢和解,可以為劉姍姍爭取最輕的處罰,甚至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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