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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71 Date: 1/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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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民直系親屬申請豁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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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報】美國國土安全部於1月2日宣佈了一項旨在縮減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配偶、子女及父母)由於申請永久居民與家人分離時間的政策。這項新政策將允許在美國非法居留的特定綠卡申請人可以在不離開美國的情況下取得豁免。
這項政策將於今年3月4日生效,配套申請方案會陸續發表,屆時,移民局將會使用新的I-601A表格。
哪些情況符合豁免要求?
•現在人在美國境內。
•遞交申請時年滿17周歲。
•作為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是已經批准的移民申請受益人。
有在美國國務院等候的移民簽證申請,已經繳了移民簽證申請費,並且認為在移民簽證面談時有可能因為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定時間而造成不得入境。
符合所有在政府檔案、I-601A表格及其說明中關於非法居留豁免的其他要求。
哪些情況不符合豁免要求?
•不滿足以上列出的任何一條要求。
•有一個正在等候審理中的I-485表格,向移民局申請永久居留或者調整身份。
•正在遞解程序中,除非遞解程序已經被行政停止並且在遞交I-601A表格時沒有重新開庭審理。
•被要求過遞解令解除、排除或者從美國遣返。
•之前的遞解令又重新生效了。
國務院已經將申請人的移民簽證面談排到2013年1月3日之前,不論申請人是否出席了面談或者國務院在2013年1月3日當天或者之后取消或改約了面談時間。
無法證明拒絕申請人入境美國會造成其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的極端困難,或者無法證明為什麼申請需要作為自由裁量的考慮對象。
移民局有理由認為國務院在其移民簽證面談時認為其不得入境是可能出於非法居留以外的原因。
非法居留豁免被批准,該做些什麼?
如果非法居留豁免被批准,申請人需要離開美國,並且出席在指定的美國使領館的移民簽證面談。如果不離境美國去參加海外的移民簽證面談,那麼已經得到批准的非法居留豁免就不會生效,且有可能失效。
非法居留豁免被拒絕,該做些什麼?
如果非法居留豁免被拒絕,申請人將不可以提出申訴或者要求重開或重新考慮。移民局本身有權決定是否要重開或重新考慮對於非法居留豁免申請的批准或拒絕。
如果移民局拒絕了申請人的非法居留豁免申請,或者申請人在移民局作出決定之前撤消了自己的非法居留豁免申請,申請人可以遞交一份新的I-601A表格,重新提出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只有在申請人的移民簽證申請仍在國務院等候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新的I-601A申請,並且需要通知國務院自己將提交新的I-601A申請。
或者,申請人也可以在參加了海外的移民簽證免談,被國務院的使館簽證人員認為不得入境美國之后,提交I-601表格申請,申請“不予入境豁免”。
此外,移民局批准或者拒絕非法居留豁免申請或申請人自己撤銷了非法居留豁免申請,移民局並沒有打算對非法居留豁免申請人啟動遞解程序或將他們轉到移民海關總署(ICE)。根據移民局現有的關於要求出庭(NTAs)以及轉到ICE的政策,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得到批准或者拒絕的申請人或者那些在最終決定之前撤銷非法居留豁免申請的申請人並不會被轉到ICE,除非該申請人被列為國土安全部(DHS)的執法重點對象──比如:申請人有刑事犯罪記錄,有欺詐行為,或者對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公眾安全產生威脅。
2013年2月移民配額及進度
親屬移民 優先序列大陸港澳台及其他大陸移民進度
第一優先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5日前進24天
第二優先-A2010年10月22日2010年10月22日前進30天
第二優先-B2005年1月15日2005年1月15日前進38天
第三優先2002年7月8日2002年7月8日前進16天
第四優先2001年4月15日2001年4月15日前進7天
職業移民
第一優先有名額有名額
第二優先2008年1月15日有名額前進38天
第三優先一般類2006年11月15日2007年3月15日前進54天
第三優先其他類2003年7月1日2007年3月15日無變化
第四優先有名額有名額
第五優先有名額有名額
親屬移民:第一優先指美國公民之未婚子女;第二優先2-A指美國永久居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B為美國永久居民之未婚成年子女;第三優先為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第四優先指年滿21歲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指在科學、技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者,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以及某些跨國企業主管和經理;第二優先指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員或具有特殊才能者;第三優先一般類指技術勞工、專業人士;第三優先其他類指無技術勞工,例如管家、保姆;第四優先指特殊移民;第五優先為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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