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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258 Date: 1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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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簽證 來美讀書的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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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報】伴隨著中美商務旅遊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中國公民持B-1簽證到美國進行商務活動,或者持B-2簽證到美國探親旅遊。由於各種原因,很多中小學學生以B-2的身份到了美國。停留較長時間後,有一部分學生進入了美國中小學(包括高中)學習。殊不知,以B-2身份入讀中小學校可能導致重大的負面法律後果。

        簡而言之,以B-2身份入讀公立中小學校,可能會導致其B-2簽證在重新入境美國時被撤銷,且B-2簽證持有者5年之內不能再申請任何類型的美國移民簽證。更嚴重的是,可能會導致B-2簽證持有者的父母永遠不能獲得美國簽證。

        根據美國聯邦移民法214條的規定,B-2簽證持有者禁止在中小學註冊上學。B-2簽證是簽發給來美國探親觀光旅遊的人,簽證申請人的意圖是旅遊,而不是讀書。申請B-2持有者到達美國後用B-2身份讀書,違反了移民法。雖然B-2簽證的持有者可以參加短期的夏令營和其他短期培訓課程,但這種活動必須是短期的,不能是學術性的(academic)。

        大家也許會困惑,按照美國各州的法律,適齡中小學生都要入學,不論他們的移民身份是什麼。在有一些州,如果父母不讓子女入學,父母可能還會受到刑事懲罰。但美國聯邦法和州法是平行的,他們獨立運作。

        B-2簽證持有者進入學校接受教育,不違反州法,學校不會阻攔其入學,事實上大多數中小學並不檢查學生的簽證問題。 但B-2持有者的此行為會違反聯邦移民法,會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移民律師建議:

        如果子女來美是為讀書目的,子女應申請F-1和M-1簽證。此類簽證簽發給留學生,職業學校或其它非學術性機構進修的學生。

        如果已經用B-2簽證來了美國,後來意向發生了變化,希望留在美國念書,則可以考慮申請在美國轉換成F-1或M身份。 這一作法可以不用離開美國,但是可能影響今後出境後再申請簽證返美。

        如果家長在美國持有F-1、J-1、H或者L簽證,則可為子女申請F-2、J-2、H-4或L-2等家屬身份的簽證。

        F-2,M-2和J-2簽證持有者可以上小學直到高中(12th grade),H-4和L-2子女可以上小學,中學甚至大學(只要是21歲以下)。

        具體來說,F-2 簽證簽發給留學生(F-1)的子女或配偶;J-2簽證簽發給交流訪問學者 (J-1)的子女或配偶;M-2簽證簽發給在職業學校或其它非學術性機構進修學生 (M-1)的子女或配偶;H-4簽證簽發給來美工作類H簽證人員的子女;L-2簽證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調任L-1類簽證人員的子女和配偶。

        其他的P、O、E等類簽證或身份持有者家屬也可以相應家屬簽證入境在美國上學。

        聯邦法規定,如果用B-2簽證上學,再次入境美國時,就屬“不許入境”人員。但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12條的規定,他們可以申請“非移民豁免”。

        根據“Hranka”案例法,如果能夠證明申請人社會危害性小,沒有移民傾向,造成“inadmissibility”的原因並不嚴重,那獲得豁免的可能性比較大。對於已有簽證但又有上述違法情況的人士,則要通過一項特殊的I-192申請程序來獲得豁免。

        律師建議相關人士在來美前要認真地計劃,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無意中違反了法律,應盡快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尋找法律解決對策。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移民局加大對L-1、H-1B實地調查

        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簡稱移民局)最近發布消息稱,依照欺詐檢測和國家安全部實地考察項目要求,移民局即將對雇傭L-1調派人員的雇主進行實地考察。移民律師特此提醒美國雇主,對移民局的走訪調查應早作準備。

        為肅清H-1B詐欺行為,移民局於2009年7月實施辦公現場參觀和核查計劃,以此為據隨機實地走訪調查H-1B雇主的工作地點,無論其公司規模大小或從事何種行業都不可避免,以確保H-1B雇傭申請符合H-1B項目要求且與申請信息一致。

        這一項目最初只針對H-1B申請,但2013年美國國土安全局檢察官簽署了一份《關於L1公司內部調派簽證的實施條例》報告,要求移民局加大對L-1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項目的審查力度。報告提出降低及消除L-1詐欺行為,確保審查標準一致性的幾點建議,同時指出目前存在多項可疑的甚至錯誤批準的L-1申請及延期,希望移民局在批準新申請前,將實地走訪考察作為強制性要求。

        移民局方面響應稱,將於2014財政年第一季度對已通過L-1申請的雇主進行事後的實地考察。這一考察是否會逐漸延伸到其它L-1申請,而不僅局限於新公司,仍有待觀望,但移民局明確表示不會涉及到L-1集體申請。

        實地考察將會以什麼形式?調查人員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問題?應該如何應對?相關律師做了如下說明:實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員或移民局聘請的私人調查機構進行,時長通常在15分鐘到1個小時,具體時間並不確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時間進行,移民官員可能通過電話或郵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突擊性的檢查,不會提前通知。因此雇主應告知工作地點的接待人員隨時可能出現的考察,如果在考察中不懂如何回答應立即通知律師。另外,接待人員若對移民局官員的身份有任何懷疑,可按官員姓名、職位和聯系信息等致電移民局進行查詢確認。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代表及受益人交談,涉及到一些雇傭細節,比如工作職位、職責及薪資、工作地點和時間等。若移民官要求單獨和受益人交談,最好立即聯系律師,由律師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員幾乎都會要求到工作地點進行考察,拍一些辦公地點的照片等。雇主還應盡可能地準備好外國職員的駕照、名片、工資條及W-2稅單等。

        律師提醒雇主:實地考察結果一般不會正式告知。若移民官員對調查結果滿意,未發現任何欺詐行為或經審查不需采取進一步行動,雇主可能不會收到任何消息;若發現有欺詐嫌疑,可能會導致申請被拒、要求補件或撤銷已批準的申請等不利後果。

        因此,雇主應重視實地考察,遇到任何問題,應立即和律師聯系;另外,若L-1雇傭關系出現任何變化,如工作職責、工作地點的變化等,雇主應及時告知律師以做出相應修改。美國法律聯營網

        肥咖條款如不申報將受何處罰?

        剛於7月1日生效的肥咖條款困擾著不少在美國境外有存款資產的稅務居民。其實肥咖條款FATCA海外資產申報並不需繳稅,只是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如不申報則將遭重罰。下面將介紹如不申報海外資產將面臨哪些嚴重處罰規定:

        一、 民事處罰規定

        1. 未申報海外賬戶、金融、資產等信息

        A. 未申報FBAR:

        a.故意不報:處罰10萬美元或賬戶金額的50%,二者選較高值;

        b.非故意不報:處罰1萬美元。

        B. 未申報表格8938——海外特定資產:

        a.每個賬戶分別處罰1萬至5萬美元;

        b.全部賬戶金額最高值的50%,二者選較高值。

        C. 未申報表格3520:處罰1萬美元或總額的35%,二者選較高值。

        D. 未申報表格5471:處罰1萬美元。

        E. 未申報表格5472:處罰1萬美元。

        F. 未申報表格926 :最高處罰10萬美元。

        G. 未申報表格8865:最高處罰10萬美元。

        2. 未申報

        將處罰應繳稅的5%至25%,按年累計。若某人所得為100萬美元,5年未報稅,如果處罰按5%算,5年累計下來則是25%的罰款。

        3. 未納稅

        將處罰應繳稅的0.5%至25%,按年累計。

        4. 漏稅罰款

        將處罰應繳稅的20%至40%,按年累計。

        5. 稅務欺詐

        將處罰未繳稅額的75%。

        二、刑事處罰規定

        1. 逃稅:高達25萬美元的罰金和5年監禁。

        2. 報稅欺詐:高達25萬美元的罰金和3年監禁。

        3. 未申報:高達10萬美元的罰金和1年監禁。

        4. 未申報FBAR:高達50萬美元的罰金和10年監禁。

        5. 稅務欺詐:高達25萬美元的罰金和10年監禁。

        律師提醒有申報義務的稅務居民,不應抱有僥幸心理。律師強調,申報海外賬戶、金融、資產等信息並不需繳稅,未申報者還來得及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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